邛崍市文昌中學校 章程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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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4-13 17:48來源:行政辦
邛崍市文昌中學校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校的名稱是 邛崍市文昌中學校。 第二條 本學校舉辦者是 邛崍市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自愿舉辦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教育)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對投入本學校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所有資產由本單位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學校的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合理收費、及時披露信息,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本學校設立的目的:滿足社會不同層次對教育選擇的需要。 第四條 本學校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邛崍市教育局和管理機關 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校依法登記的辦學地址是:成都市邛崍市臨邛鎮永豐路 128號,郵政編碼:611530。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辦學)范圍 第七條 本學校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學校開辦資金(實繳出資):人民幣100萬元整:
第九條 本學校的業務(辦學)范圍: (一)辦學規模:教學班60 個,在校生總數3000人。 (二)辦學層次: 中等教育。 (三)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小學生,學習期限為 3學年。 (四)本學校性質為民辦普通初中。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學校設理事會,其成員為9人。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決策機構,管理體制為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理事由舉辦者(出資者)或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等人員組成。【1/3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理事每屆任期 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本學校章程。 (二)制定發展規劃及業務活動計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三)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出資)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長和確認由校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本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1 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決定年度工作計劃、預決算和年度總結。 (四)第十一條所涉及的內容時。 (五)本學校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監)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學校重大事項決定,理事成員簽名通過的會議紀要一式三份,分別及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各一份。理事會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學校主要負責人校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學校規章制度。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學校副校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第二十條 本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5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監事會推選1名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本學校從業人員中選舉產生。 本學校理事、主要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學校財務。 (二)對本學校理事會、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三)當本學校理事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職工代表大會和重要行政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本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單位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職工培訓計劃。 (三)審議財務預決算。 (四)審議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五)評議、監督單位各級負責人。
第四章 黨建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學校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二十六條 本學校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 第二十七條 本學校黨組織是黨在本校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領作用,教育引導黨員群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監督本團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團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二十八條 本學校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學校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黨組織任期屆滿后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認真組織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學校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條 本學校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本學校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支持配合在本學校內發展黨員,支持黨員參加黨的活動,保障黨員合法權益,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條 本學校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學校管理會議;支持黨組織對本學校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二條 本學校支持黨組織對會員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黨建工作宣傳,指導會員中符合條件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建立黨組織。 第三十三條本學校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應按相關規定設立黨組織。 本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一)黨員人數86名以,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建立黨組織; (二)本學?;顒友堻h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學校管理會議。黨組織對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后)向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門)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艾鵬程。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出資)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教育)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舉辦者不要求(或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盈余不得分紅;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 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單位按照民間組織年檢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組織的年度檢查,以及向教育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民辦學校(教育機構)辦學情況登記表》。 第四十三條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社會和醫療保險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條章程修正案在理事會(或其它決策機構)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接到核準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并在學校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app等網絡平臺上發布。
第八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辦學的; (三)無債權、債務自行解散(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 (四)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的; (五)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 第四十六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本單位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業務主管部門(教育部門)申請辦理終止辦學手續,以及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20年6月1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核準,同時報業務主管部門(教育部門)備案之日起生效。 |